嵊州商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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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商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5 08:35:52

商品绍兴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ANCC系统发展的基础。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

控制好绍兴条码符号的印刷及出厂前的检测,是保证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条码符号不但不能方便用户,反而会给管理造成混乱。保证条码符号质量,杜绝不合格条码符号进入应用领域,需要从承印物、油墨和现场监控三方面来考虑:

承印务选择

为保证条码符号的识读效果,尽可能选择受力后尺寸稳定、着色性好的材质作承印物。纸类及塑料类承印物应尽可能保证相对较高的克数(厚度),避免材质透光。若塑料类承印物本身透明,应在印刷条码符号处加印一层底色;承印物光泽度不能过高,以避免镜面反射现象发生。对于反光性较高的材质,可打毛处理本体颜色或覆盖一层底色。

油墨要求

承印物的材质不同,印刷时油墨的扩散性、渗透性也不同。要根据承印物的特点,严格控制辅料的添加比例,保证油墨密度均匀、色相饱满、纯度高。根据不同材质在受压时油墨吸附性、流动性的不同,适当调整供墨量。同时,还应根据印刷环境适当调整油墨厚度,在保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尽快干燥。

现场监控

现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条码符号印刷知识的培训,具备必要的现场控制能力。印刷过程中,要随时监控条码符号的清晰度,在目测的同时进行定量机检,并根据实测情况调整供墨量、印刷压力、印刷速度等。印刷批量较大时,要勤清理印板滚筒,避免印板滚筒黏贴过多油墨。发现条码符号出现脱墨、污点、变形或首读率下降等情况,必须立刻停机自查。

条件允许,建议尽量采用竖板(即印刷方向与条码符号的条方向一致)印刷,这样可以减少印刷时油墨的扩散度。

出厂前的检测

条码符号检测分为批量印刷前小样检测和批量印刷后出厂前检测两部分。为了提早发现问题,批量印刷前应先试印出小样,在印刷企业自测的基础上,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二次检验。如达不到检测要求则及时进行整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批量印刷的条码产品在出厂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不合格印刷品出厂。

生产管理系统物流条形码管理工作已经发展成为企业物流现代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还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物流体系各环节进行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对物流各环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

物流绍兴条码管理是现代管理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现代物流管理中直接而高效的信息媒介。

1、为了方便商店订购单的方式,例如,连锁总部会定期将订单簿寄至便利店,订单簿上有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条形码、订单点、订单单位、订单数量等,持订单簿的工作人员会确认留下的物品数量,记录在订单量中;

2对于整箱货物,包装箱上有一个条形码,由传送带上的固定条码扫描仪自动识别,并可转移到附近的存放地点。

对于整个托盘,叉车司机用手持式条码扫描仪扫描外包装盒上的条码标签。通过使用计算机和射频数据通信系统,存储的指令可以下载到叉车终端。

3.补货操作:基于条码的补货可以保证补货操作的正确性。有些提货错误是由于上一段中的补充错误造成的。货物收货验收后,移至仓储区,提货区需要及时适当的补货;为了避免补货错误,可以在存储卡上打印商品条码和存储码的条形码。货物移动到位后,手持条码扫描仪可以读取商品条码和存储码的条码,计算机可以检查是否正确,从而保证补货操作的正确性。

4、拣货作业,拣货有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按客户信息进行拣取的摘取式拣货;另一种是先将自己所有企业客户对各商品的订货数据汇总,一次拣出,再按要求客户资源分配各商品量,即整批拣取,二次系统分拣,成为一个播种式拣货。对于我们摘取式拣货作业,再拣取后用条形码扫描器可以读取刚拣取商品上的条形码,即可得到确认拣货的正确性。对于我国播种式拣货作业,可使用情况自动分货机,当商品在输送经济带上中国移动时,有固定条形码扫描器判别分析商品货号,指示以及移动技术路线与位置。

5、mes系统交货时的交点作业,交货时的交点作业人员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由配送服务中心出货前即复点数量,另一种是交由企业客户通过当面或事后分析确认。对于物流配送管理中心出货前的复点式作业,由于在拣货的同时我们已经以条形码确认过,就无需学生进行此复点作业了。对于提高客户的当面或事后信息确认,由于拣货时已用条形码确认过,无需交货时双方需要逐一核对。

6、储存和配送操作,其实商品自动识别还可以使用磁卡、IC卡等方式实现。然而,在物流仓储和配送操作方面,由于大部分储存货物都有条形码,所以使用条形码进行自动识别和数据收集是便宜、方便的方式。商品条码材料被条码RFID应用系统读取设备读取后,可以快速、正确、简单地自动输入商品数据,达到自动登录、控制、传输和通信的目的。其在存储管理方面的好处包括:

(1)登录速度快,节省人力。

(二)提高物流运作效率。

(3)减少管理成本。

(4)降低错误率,提高操作质量。

(5)更精确地进行控制一个储位的指派与货品的拣取。

(6)它能方便、有效地对货物进行清点,准确掌握库存,控制库存。

(7)实时采集数据,实时显示,快速处理计算机,实现分析和实现控制的目的。

我国物流业在开发和应用条形码方面更加努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条形码的应用,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发展。

如果您在仓储物流条码管理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从编码、打印、实现等方面为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可参考飞利条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在线标签打印系统,为您的供应商提供在线前端标记和标签,提供完善、方便、高效的操作方法。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绍兴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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