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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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4 08:07:07

一直以来我们都会产生一种错觉,带有条形码的商品是具备防伪功能的,但又不知道哪些途径能证明其商品的真伪。所以下面小编来告诉你条形码到底有没有防伪功能?

什么是条形码?

条形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条形码的优点与制作方法

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条形码的制作一般用印刷、通过绍兴条码打印机或激光雕刻机打印条形码。条码打印机和普通打印机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条码打印机的打印是以热转印为基础,以碳带为打印介质(或直接使用热敏纸)完成打印,配合不同材质的碳带可以实现高质量的打印效果和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实现连续高速打印。

条形码并不具备防伪功能

从以上可以看出条形码只需一个打印机,配上相对应的编码就可以打出来,并不具备防伪功能,只是用来记录商品数值。消费者基本上无法从条形码上辨识产品的真伪信息。

条形码仓库管理是条形码技术广泛应用和比较成熟的传统领域,不仅适用于商业商品库存管理,而且同样适用于工厂产品和原料库存管理。只有仓库管理(盘存)电子化的实现,才能使产品、原料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仓库管理是动态变化的,通过仓库管理(盘存)电子化系统的建立,管理者可以随时了解每种产品或原料当前在货架上和仓库中的数量及其动态变化,并且定量地分析出各种产品或原料库存、销售、生产情况等信息。管理者通过它,可及时决策进货数量、调整生产,以保持最优库存量,改善库存结构,加速资金周转,实现产品和原料的全面控制和管理。

(一)实施条形码仓库管理(盘存)电子化的特点:

1、实时数据

经济型、易实施的库存管理保持原有物流方式,实现信息流的自动化,即数据采集自动化,即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条形码自动识别技术作为数据输入手段,在进行每一项产品或原料操作(如到货清点、入库、盘点)的同时,系统自动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并为下一次操作(如财务管理、出库)做好数据准备,无需停顿运行。

2、“零”差错

由于系统几乎免除了物流过程中数据的人工键盘输入,大大减少了库存管理过程中数据输入差错的可能性。

3、省人力,高效率

高速信息流的数据实时性以及科学的决策,使为了保证供应的巨大备用库存可以大幅度地减少或者成为不必要,即可实现低成本、低库存、高资金周转率、高效益。

立体仓库是现代工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条形码技术,可以完成仓库货物的导向、定位、人格操作,提高识别速度,减少人为差错,从而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条形码在仓库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利用条形码技术,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针对生产制造业的物流跟踪,满足企业针对仓储运输等信息管理需求。绍兴条码的编码和识别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仓库信息管理中录入和采集数据的“瓶颈”问题,为仓库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1、货物库存管理

仓库管理系统根据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产地、品牌、包装等划分货物品种,并且分配惟一的编码,也就是“货号”。分货号管理货物库存和管理货号的单件集合,并且应用于仓库的各种操作。

2、仓库库位管理

仓库分为若干个库房;每一库房分若干个库位。库房是仓库中独立和封闭存货空间,库房内空间细划为库位,细分能够更加明确定义存货空间。仓库管理系统是按仓库的库位记录仓库货物库存,在产品入库时将库位条形码号与产品条形码号一一对应,在出库时按照库位货物的库存时间可以实现先进先出或批次管理的信息。

3、货物单件管理

采用产品标识条形码记录单件产品所经过的状态产品的跟踪管理。

4、仓库业务管理

包括:出库、入库、盘库、月盘库、移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的进、销、存管理。

5、更加准确完成仓库出入库

仓库利用条形码采集货物单件信息,处理采集数据,建立仓库的入库、出库、移库、盘库数据。这样,使仓库操作完成更加准确。它能够根据货物单件库存为仓库货物出库提供库位信息,使仓库货物库存更加准确。

(三)条形码在仓储作业中的应用

条形码应用几乎出现在整个仓储配送作业流程中的所有环节,它的应用有利于实现库存管理自动化,合理控制库存量,实现仓库的进货、发货、运输中的装卸自动化管理。条形码作为数据、信息输入的重要手段,具有输入准确、速度快、信息量大的特点。下面我们简要阐述一下条形码在仓储配送管理中的应用情况。

1、订货:无论是企业向供应商订货,还是销售商向企业订货,都可以根据订货簿或货架牌进行订货。不管采用哪种订货方式,都可以用条形码扫描设备将订货簿或货架上的条形码输入。这种条形码包含了商品品名、品牌、产地、规格等信息。然后通过主机,利用网络通知供货商或配送中心自己订货的品种、数量。这种订货方式比传统的手工订货效率高出数倍。

2、收货:当配送中心收到从供应商处发来的商品时,接货员就会在商品包装箱上贴一个条形码,作为该种商品对应仓库内相应货架的记录。同时,对商品外包装上的条形码进行扫描,将信息传到后台管理系统中,并使包装箱条形码与商品条形码形成一一对应。

3、入库:应用条形码进行入库管理,商品到货后,通过条形码输入设备将商品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告诉计算机系统哪种商品要入库,要入多少。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确定的入库原则、商品库存数量,确定该种商品的存放位置。然后根据商品的数量发出条形码标签,这种条形码标签包含着该种商品的存放位置信息。然后在货箱上贴上标签,并将其放到输送机上。输送机识别货箱上的条形码后,将货箱放在指定的库位区。

4、摆货:在人工摆货时,搬运工要把收到的货品摆放到仓库的货架上,在搬运商品之前,首先扫描包装箱上的条形码,计算机就会提示工人将商品放到事先分配的货位,搬运工将商品运到指定的货位后,再扫描货位条形码,以确认所找到的货位是否正确。这样,在商品从入库到搬运到货位存放整个过程中,条形码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商品以托盘为单位入库时,把到货清单输入计算机,就会得到按照托盘数发出的条形码标签。将条形码贴于托盘面向叉车的一侧,叉车前面安装有激光扫描器,叉车将托盘提起,并将其放置于计算机所指引的位置上。在各个托盘货位上装有传感器和发射显示装置、红外线发光装置和表明货区的发光图形牌。叉车驾驶员将托盘放置好后,通过叉车上装有的终端装置,将作业完成的信息传送到主计算机。这样,商品的货址就存入计算机中了。

5、补货:查找商品的库存,确定是否需要进货或者货品是否占用太多库存,同样需要利用条形码来实现管理。另外由于商品条形码和货架是一一对应的,也可通过检查货架达到补货的目的。条形码不仅仅在配送中心业务处理中发挥作用,配送中心的数据采集、经营管理同样离不开条形码。通过计算机对条形码的管理,对商品运营、库存数据的采集,可及时了解货架上商品的存量,从而进行合理的库存控制,将商品的库存量降到最低点;也可以做到及时补货,减少由于缺货造成的分店补货不及时,发生销售损失。

由于条形码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可以做到实时物流跟踪,整个配送中心的运营状况、商品的库存量也会通过计算机及时反映到管理层和决策层。这样就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库存,缩短商品的流转周期。另一方面,由于采用条形码扫描代替原有的人工操作,避免了人为的错误,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减少配送中心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商品条形码作为商品走向国际、国内市场的一个有效通行证,商品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商品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绍兴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13位数字组成。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5。

办理所需资料: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4、进出口证明加盖公章;条码数量:10000个使用期限:2年(备注:今年开始规定没年检;只要留意续展时期;及时续展)申请时间:12-15个工作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绍兴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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