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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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绍兴盛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14:00

绍兴条形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测项目应包括:

参考译码、光学特性、最低反射率、符号反差、最小边缘反差、调制比、缺陷度、可译码度、Z尺寸、宽窄比【本项目不适合于(n,k)条码符号】、空白区宽度、条高、印刷位置、其他(GB12904、GB/T15425或GB/T16830对条码符号质量的其他要求或参数)。

对于上述所列检测项目应采用GB/T142582003中规定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质量分级检测方法【在条码符号印制过程质量控制中需要了解和分析条/空反射率和条/空尺寸的状况、确定改进方法时,可以采用条/空反射率和条/空尺寸偏差检测方法】。

条/空反射率和印刷对比度的检测方法:

检测步骤:用分辨率不低于1%(反射率)的反射率测量仪器检测。在条码符号条高方向上均匀取五个测量位置,从起始符到终止符逐一测量各条/空的反射率,每一高度位置的测量重复上述步骤。

条/空尺寸偏差的检测方法:

偏差的测量与计算:测量条码符号中各条、空及条空组合的实际宽度,计算实际宽度与相应名义宽度尺寸的差即偏差。对于(n,k)条码,名义宽度尺寸应根据测量的Z尺寸(见D.1)及被测条、空或条空组合所属的条码字符,按照相应的条码码制规范确定;对于两种单元宽度条码,名义宽度尺寸应根据测量的Z尺寸和宽窄比(见D.2),以及被测条、空所属的条码字符,按照相应的条码码制规范确定。

检测步骤:用分辨率不低于0.01mm的长度测量仪器检测。在条码符号条高方向上均匀取五个测量位置,从起始符到终止符逐一测量各条/空尺寸,每一高度位置的测量重复上述步骤。

绍兴条码技术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与物流结下了不解之缘。条码技术像一条纽带,把产品生命期中各阶段发生的信息联接在一起,可跟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条码在物流系统中的应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

现代大生产日益计算机化和信息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要正常运转,条码技术的应用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了。因为现代产品性能日益先进,结构日益复杂,零部件数量和种类众多,传统的人工操作既不经济也不可能。例如一辆汽车要由成千上万个零部件装配而成,不同型号、款式,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品种和数量也不同,而且不同型号、款式的汽车往往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装配,如果使用条码技术对每一个零部件进行在线控制,就能避免差错、提高效率、确保生产顺利进行。使用条码技术成本低廉,只需先对进入生产线的物品赋码,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安装于生产线的条码识读设备,获取物流信息,从而随时跟踪生产线上每一个物流的情况,形成自动化程度高的电子车间。

(2)信息系统(POS系统)

目前条码技术应用最为广泛的领域是商业自动化管理,即建立商业POS(pointofsale)系统,利用现金收款机作为终端机与主计算机相联,借助于识读设备为计算机录入商品上的条码符号,计算机从数据库中自动查寻对应的商品信息,显示出商品名称、价格、数量、总金额,反馈给现金收款机开出收据,迅速准确地完成结算过程,从而节省顾客购买结算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商品零售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由传统的封闭柜台式销售变为开架自选销售,大大便利了顾客采购商品;同时计算机还可根据购销情况对货架上各类商品的数量、库存进行处理,及时提出进、销、存、退的信息,供商家及时掌握购销行情和市场动态,提高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对于商品制造商来说则可以及时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

(3)仓储管理系统

仓储管理无论在工业、商业,还是物流配送业里都是重要的环节。现代仓储管理所要面对的产品数量、种类和进出仓频率都大为增加,继续原有的人工管理不仅成本昂贵,而且难以为继,尤其是对一些有保质期控制的产品的库存管理,库存期不能超过保质期,必须在保质期内予以销售或进行加工生产,否则就有可能因其变质而遭受损失。人工管理往往难以真正做到按进仓批次在保质期内先进先出。利用条码技术,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只需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入仓前先进行赋码,进出仓时读取物品上的条码信息,从而建立仓储管理数据库,并提供保质期预警查询,使管理者可以随时掌握各类产品进出仓和库存情况,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有力的参考。

(4)自动分拣系统

现代社会物品种类繁多,物流量庞大,分拣任务繁重,例如邮电业、批发业和物流配送业,人工操作越来越不能适应分拣任务的增加,利用条码技术实行自动化管理就成为时代的要求了。运用条码技术对邮件、包裹、批发和配送的物品等进行编码,通过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建立自动分拣系统,就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如邮政运输局是我国最早配备自动分拣系统的单位之一,该系统的流程是:在投递窗口将各类包裹的信息输入计算机,条码打印机按照计算机的指令自动打印条码标签,贴在包裹上,然后通过输送线汇集到自动分拣机上,自动分拣机通过全方位的条码扫描器,识读、鉴别包裹,并将它们分拣到相应的出口溜槽,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减少差错。在配送方式和仓库出货时,采用分货、拣选方式,需要快速处理大量的货物,利用条码技术便可自动进行分货拣选,并实现有关的管理。其过程如下:中心接到若干个配送订货要求,将若干订货汇总,每一品种汇总成批后,按批发出所在条码的拣货标签,拣货人员到库中将标签帖于每件商品上,自动分拣。分货机始端的扫描器对处于运动状态分货机上货物扫描,一方面是确认所拣出货物是否正确,另一方面是识读条码上用户标记,指令商品在确定的分支分流,到达各用户的配送货位,完成分货拣选作业。

(5)售后服务系统

一般来说,大件商品或一些耐用消费品,其售后服务往往决定着其市场销售情况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对此类商品的生产者来说,搞好客户管理和售后服务尤显重要。利用条码进行客户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成本低廉,厂商只需在产品出厂前进行赋码,各代理商、分销商在销售时读取产品上的条码,向厂商及时反馈产品流通的信息和客户信息,建立客户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系统,随时掌握产品的销售状况和市场信息,为厂商及时进行技术革新和花色品种更新,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提供可靠的市场依据。可见,以条码这种标准标识“语言”为基础的自动识别技术,大大提高了数据采集和识别的准确性和速度,并可实现过程中的计算意义,实现了物流的高效率运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绍兴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最早出现在40年代,但是得到实际应用和发展还是在70年代左右。现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普遍使用条形码技术,而且它正在快速的向世界各地推广,其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并逐步渗透到许多技术领域。早在40年代,美国乔·伍德兰德(JoeWoodLand)和伯尼·西尔沃(BernySilver)两位工程师就开始研究用代码表示食品项目及相应的自动识别设备,于1949年获得了美国专利。

该图案很像微型射箭靶,被叫做“公牛眼”代码。靶式的同心圆是由圆条和空绘成圆环形。在原理上,“公牛眼”代码与后来的条形码很相近,遗憾的是当时的工艺和商品经济还没有能力印制出这种码。然而,20年后乔·伍德兰德作为IBM公司的工程师成为北美统一代码UPC码的奠基人。以吉拉德·费伊塞尔(GirardFe--ssel)为代表的几名发明家,于1959年提请了一项专利,描述了数字0-9中每个数字可由七段平行条组成。但是这种码使机器难以识读,使人读起来也不方便。不过这一构想的确促进了后来条形码的产生于发展。不久,E·F·布宁克(E·F·Brinker)申请了另一项专利,该专利是将条形码标识在有轨电车上。60年代后期西尔沃尼亚(Sylvania)发明的一个系统,被北美铁路系统采纳。这两项可以说是条形码技术最早期的应用。

1970年美国超级市场AdHoc委员会制定出通用商品代码UPC码,许多团体也提出了各种条形码符号方案,UPC码首先在杂货零售业中试用,这为以后条形码的统一和广泛采用奠定了基础。次年布莱西公司研制出布莱西码及相应的自动识别系统,用以库存验算。这是条形码技术第一次在仓库管理系统中的实际应用。1972年蒙那奇·马金(MonarchMarking)等人研制出库德巴(Codebar)码,到此美国的条形码技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73年美国统一编码协会(简称UCC)建立了UPC条形码系统,实现了该码制标准化。同年,食品杂货业把UPC码作为该行业的通用标准码制,为条形码技术在商业流通销售领域里的广泛应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74年Intermec公司的戴维·阿利尔(Davide·Allair)博士研制出39码,很快被美国国防部所采纳,作为军用条形码码制。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式的条形码,后来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

1976年在美国和加拿大超级市场上,UPC码的成功应用给人们以很大的鼓舞,尤其是欧洲人对此产生了极大兴趣。次年,欧洲共同体在UPC-A码基础上制定出欧洲物品编码EAN-13和EAN-8码,签署了“欧洲物品编码”协议备忘录,并正式成立了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简称EAN)。到了1981年由于EAN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组织,故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简称IAN。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习惯,至今仍称为EAN。日本从1974年开始着手建立POS系统,研究标准化以及信息输入方式、印制技术等。并在EAN基础上,于1978年制定出日本物品编码JAN。同年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开始进行厂家登记注册,并全面转入条形码技术及其系列产品的开发工作,10年之后成为EAN最大的用户。

从80年代初,人们围绕提高条形码符号的信息密度,开展了多项研究。128码和93码就是其中的研究成果。128码于1981年被推荐使用,而93码于1982年使用。这两种码的优点是条形码符号密度比39码高出近30%。随着条形码技术的发展,条形码码制种类不断增加,因而标准化问题显得很突出。为此先后制定了军用标准1189;交叉25码、39码和库德巴码ANSI标准MH10.8M等等。同时一些行业也开始建立行业标准,以适应发展需要。此后,戴维·阿利尔又研制出49码,这是一种非传统的条形码符号,它比以往的条形码符号具有更高的密度。接着特德·威廉斯(TedWilliams)推出16K码,这是一种适用于激光系统的码制。到目前为止,共有40多种条形码码制,相应的自动识别设备和印刷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部门及一些出口企业,把条形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一些行业如图书、邮电、物资管理部门和外贸部门已开始使用条形码技术。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生活国际化、文化国土化的资讯社会到来之时,起源于40年代、研究于60年代、应用于70年代、普及于80年代的绍兴条码与条码技术,及各种应用系统,引起世界流通领域里的大变革正风靡世界。条码作为一种可印制的计算机语言、未来学家称之为“计算机文化”。90年代的国际流通领域将条码誉为商品进入国际计算机市场的“身份证”,使全世界对它刮目相看。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的条码,象一条条经济信息纽带将世界各地的生产制造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顾客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这一条条纽带,一经与EDI系统相联,便形成多项、多元的信息网,各种商品的相关信息犹如投入了一个无形的永不停息的自动导向传送机构,流向世界各地,活跃在世界商品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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